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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

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粤交〔2023〕8号)、《揭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揭阳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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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粤交〔20238)、《揭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揭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安委〔201815)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指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局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就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约见谈话。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或工程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局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局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其他约谈由局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科室)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约谈实施后及时将约谈情况报局安委办

第二章约谈情形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局安委会负责人约谈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30日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含,下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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