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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29 日郴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民居保护,继承郴州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郴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是指建于 1911 年之前,具有湘南传统地域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包括民宅、祠堂、牌坊、亭、台、廊、楼、阁等。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古民居,其保护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古民居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加强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古民居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古民居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古民居 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统筹解决古民居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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