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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三个规定”),防止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责权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要求公安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不得要求公安机关做出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全局民警应当严格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
第二条 全局民警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过问案件的行为:
(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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