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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无证行医清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 1无证行医法律法规告知书   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群众就医安全,现将有关事 项告知如下:一、开展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 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备案)在该场所。如未取得 相应执业资格,所在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请在 接到告知后立即停止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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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无证行医清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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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无证行医法律法规告知书

 

 

 

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群众就医安全,现将有关事 项告知如下:

一、开展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 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备案)在该场所。如未取得 相应执业资格,所在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请在 接到告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 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 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 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 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医师行医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 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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