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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保障人民生活的重要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治国理政的重器。在《民法典》实施即将一周年之际,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北京社会治理法治研究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工信部职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重点实验室、《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联合协办的“民法典与社会治理”学术论坛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在北京隆重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杭州师范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来自全国政协、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北京海淀法院等机关的四十余名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就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涉及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并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民法典与社会治理
(一)民法典与媒体治理
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在“民法典与媒体治理:论自媒体时代的回应权”的报告中指出,在自媒体时代,话语权下沉是一个普遍现象,尤其是个人开办的微信公众号数量庞大,缺乏内部把控机制,容易出现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信息等传播现象,此时,受害人往往难以有效与发布方取得联系、要求采取措施停止侵害。例如,近期媒体报道的“耿美玉诉饶毅名誉侵权案”,在这个案件中,饶毅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指责耿美玉相关科研活动存在问题的言论,而耿美玉认为饶毅的指责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饶毅又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对该事实作了一些回应,后来科协介入,进行调查,作出了结论,该结论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个案件其实就牵涉出一个回应权的问题。回应权就是申辩权,是指被报道人有理由认为某个媒体所报道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其有权享有在报道该事实的媒体上自我申明、澄清事实的权利,而相关媒体负有刊载其申明、陈述的义务。这也说明,在回应过程中,双方通过对事实的分别阐述,可以使公众从中了解事实真相。在自媒体时代,面对因自媒体推送、转发信息而引发的大量民事纠纷、最佳的办法是赋予相关当事人回应权,以及时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回应权是诉讼外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大量的案件通过回应就可以及时化解,但如果没有这种回应权,受害人就只能走诉讼途径。王利明教授认为,在自媒体时代,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应该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能都指望通过诉讼或者政府介入的方式解决矛盾。关于社会上出现的自媒体侵权之后提出求助政府的解决方案,就必须有以下几方面的考量:第一,互联网上的相关言论是否属于敏感信息、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第二,政府是否应当有义务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关注、解决互联网上产生的争议言论。而关于社会上对此现象提出的诉诸诉讼的解决方案,则又应当考虑: 其一,如何协调“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与保障人民参与司法的要求;其二,如何协调诉讼周期长、程序复杂、成本高昂的司法实际,与当事人想要快速解决争议、争取最大限度利益的心理诉求之间的矛盾关系。鉴于以上原因,王利明教授指出,在自媒体时代规定回应权是十分必要的,未来人格权编的司法解释应当对《民法典》第 1028 条中当事人的回应权进行明确规定,而回应权的行使则有望成为人们在解决此类争议时避免行政干预和动辄提起诉讼的有效办法。王利明教授在此强调,回应权作为一种申辩权,应仅仅是对事实的回应,不是对法律的评价,而且应当具备实效性与对等性,当事人应及时回应争议、摆出事实。同时,要明确规定媒体应当给双方提供均衡的、对等的发言机会。以比较法为视角, 很多国家立法都对当事人的回应权予以明确规定,如法国《出版自由法》第 13 条规定:“对一切日报或定期刊物提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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