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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政
府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的通知(浙自然总督察办
【2020】3 号)
发布日期: 2020-07-01 09:43 |
浏览次数: 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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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省林业局:
为厘清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职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协同、运行高效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 我办根据自然资源相关的法规政策,梳理了《地方政府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联系电话:0571
—88877823。
附件:地方政府自然资源管理职责
浙江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5 日
地方政府自然资源管理职责
编制说明:
职责分工:本自然资源管理职责根据现行法规政策梳理,不影响各地根
据法律政策规定(如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规定)和实际情况所作的职能划分
(如规划违法处理中的综合执法职能、森林防火中的应急管理职能)。
编制依据:我省自然资源(含新整合的规划、海洋、林业、测绘等)工
作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重大政策进行梳理,查询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包括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今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若有出台、修订与废止,以最新规定为准。
编制体例:本职责按照土地(19
类
42
个管理事项
)、地质矿产(7
类
21 个管理事项)、海洋(4 类 9 个管理事项)、测绘(7 类 11 个管理事项)、规划(3 类 21 个管理事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6 类 12 个管理事项)、林业
(10 类 23 个管理事项)、自然保护地(8 类 21 个管理事项)、动植物保护(6 类 14 个管理事项)等 9 大类进行梳理,合计 71 类 174 个管理事项。各大类又依专业特点分为不同的管理事项,继而在“主要职责”栏列明主要内容,然后是法规政策的直接“依据”,最后是负有职责的政府层级。
编制方式:为集中展现设区市、市(县、区)政府、乡(镇、街道)主
要职责,将国家、部、省的同类规定进行合并表述,并排除了未设定政府自然资
源管理职责的法规条款或内容;对一些相互关联、存在职责交叉的管理事项,以
备注等方式注明,便于实践操作。
行政主管部门表述:由于历史原因,各类法律法规政策对主管部门的表
述有土地、地矿、建设、规划、海洋、测绘等差别,本次编制中不作更改。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 年 4 月 27 日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 年 10 月 23 日通过)及各地行政机构“三定”方案,上述职责部门大多由自然资源部门行使,各市、县又有自然与规划局、规划与自然资源局等名称,或加挂海洋局、林业局的牌子,本职责不再一一注明。因各法律法规中对乡、镇承担的自然资源管理职责表述不一,我省多地将乡、镇撤并为街道办事处,但仍然承担相应自然资源管理职责,故本表中对乡、镇职责的表述意涵中,包含有街道办事处。
本职责最后,专门附有所涉法规政策目录及施行、修正时间,便于检索
查询、运用。本职责也将每年进行更新。
一、土地类
类别 |
管理事项 |
主要职责 |
依 据 |
政府层级 |
1.土地调查 |
1.1 工作领导及追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 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成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 土地调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提供的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完 |
土地调查条 例 第十一、三十三、三十五条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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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改正)后仍未完成(改正) 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直至 处分有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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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成果质量与公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 一责任人。 地方土地调查 (变更 ) 成 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次 序依次公布。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土地调查条例 第二十一、二十条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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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耕地保护 |
2.1 耕地保护考核 |
2.1.1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把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建立耕地保护工作定期会商制度。进一步健全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8〕2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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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 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 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拿出具体方案,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1.2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中央部委,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 |
《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08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浙政发 〔2007〕5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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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国务院根据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结 果,好者进行用地计划、资金等倾斜,差者责令整改,整改 期间暂停相关审批。 将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管 理工作列入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重 点建设项目出现违法违规用 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等问题,后果严重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用地审批。同时,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和 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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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垦 |
2.2.1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 |
浙江省土地整治 |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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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耕地 |
实施土地整治。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数量认定、质量评定和土地变更调查。省政府要做好检查复核。市县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责任,并保障经费。 垦造耕地项目由县级政 府作出立项决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和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招投标,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和审计制。 各县 ( 市、区 ) 要建立国 土资源、农业、林业、环保、 |
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 011〕67 号)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浙委发〔201 8〕10 号) |
县、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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