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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7 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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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 57 号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221222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31 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1226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 年 1 月 18 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12 月 22 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践行服务理念, 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推动实现政务服务简约高效、要素获取便利快捷、惠企利民政策精准易享、发展机会公平可及、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舒心满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包容、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领导责任、工作推进、考核评价、督导问责工作体系,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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