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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以期提升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同志们: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了“三个交织”,将“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作为新形势下腐败的新特点之一,并指出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将长期存在,这凸显出廉洁型政党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实践中出场的价值逻辑。相较于传统腐败而言,新型腐败之“新”表现在腐败的收益方式、交易行为上呈现迷惑性、智能性和间接性的特征,但是无论腐败披上何种形式的“隐身衣”,都无法掩盖权力寻租的“本面目”。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这已成为深化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借此机会,由我为大家作一堂党课报告,与同志们共同交流新型腐败的内涵及惩治策略,以期提升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营造崇尚廉洁的党内政治生态。
一、形态式表现:传统腐败向新型腐败嬗变的样态化呈现
新型腐败是一个动态概念,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形态表达。新型腐败与传统腐败的呈现特点不同,主要体现在腐败的主体、方式、手段、收益、心理、类型和影响方面,但是究其本质都是遮蔽权力寻租行为的腐败新类型。
(一)腐败主体:从“单线式结构”转向“网状式结构”。腐败主体是指权力异化过程中产生腐败收益的主要对象,既包括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党政机关人员,又包括与领导干部有人身依附关系的社会群体。从概念上看,“单线式结构”来源于监督学的线性结构理论,意在说明腐败利益攫取中行贿与受贿主体的内在关联,这种腐败方式由于腐败主体关系简单,往往易于被“顺藤摸瓜”式的发现。与传统腐败相比,新型腐败的主体往往呈现出腐败圈子化的“网状式结构”,这一特征决定了腐败主体不仅包括官员本人,还有自己的亲朋好友、司机秘书等特定关系人,这些腐败利益“共同体”在达成的“契约”下相互勾结,在行贿方式上织密了一个高黏合性的“蜘蛛网”,形成封闭性高、利益交织复杂的“非线性”网状关系,企图通过培养“代理人”的方式来为腐败蒙上“遮羞布”,达到“移花接木”的腐败效果。目前,新型腐败还出现了一种特殊的权力寻租主体,他们将自己伪装成领导干部的“身边人”或“高级智囊”,打着帮助当事人“疏通关系”“职务升迁”的名义实施经济诈骗,这一类“政治骗子”“司法掮客”已成为治理新型腐败需要关注的特殊对象。(二)腐败方式:从“直接性受贿”转向“间接性受贿”。“直接性受贿”是指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本人直接参与腐败的发生过程,而新型腐败在利益攫取方式上的显著特征是通过“间接性受贿”来掩盖腐败发生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其一,“权益型”贿赂。这一腐败方式主要表现为“数字货币”“基金理财”“公司原始股”等,以金融性强和价值效益持续性高来实现利益分红。其二,“雅好型”贿赂。这一腐败方式具有很强的伪装性,表现为行贿者打着鉴赏、收藏的名义,过度“迎合”和高价“追捧”领导干部的书法作品、美术摄影、图书著作等文艺作品,企图以“雅贿”方式实现利益输送。其三,“投资型”贿赂。这一腐败方式属于公权力主体以借款收息、幕后合作开办公司等实现“投资回报”。其四,“依附型”贿赂。一些企业主为了隐藏腐败行为,围猎领导干部的“身边人”,通过提供工作岗位、变相支付薪资报酬等方式实现腐败利益输送,这是典型的利用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其五,“非实体型”贿赂。这一腐败方式表现为由原来看得见的“实体性价值”转为项目审批、政治攀附、职务晋升等,这属于“权权交易”的腐败类型。实际上,这些腐败方式具有很强的渗透性,容易使少数领导干部淡化廉洁意识,产生对腐败行为认同的错误心理。(三)腐败手段:从“传统性工具”转向“新媒介工具”。腐败手段指的是行贿客体与受贿主体进行利益输送的媒介渠道。与传统腐败的“面对面”交易相比,新型腐败的媒介工具更趋向于智能化和数字化。具体表现为:其一,“电子红包”式腐败。为了减少见面送礼存有的潜在风险,新型腐败将实体性价值摇身一变为数字货币的电子转账红包,这一打着“好处费”“辛苦费”旗号的“微腐败”往往容易让少数党员干部放松廉洁意识,如果任其发展,必然会使“小腐败”逐渐演变为“大腐败”。其二,“你选我付”式腐败。目前在线网购平台开通了“你选物品”由“我来支付”的第三方交易功能,为善于“钻空子”的贪腐者提供了新的腐败空间,将暗藏行贿性质的高额商品以“优惠折扣”和“帮你支付”等方式渗透到交易环节,使腐败官员无形中实现了职务影响力与商品价值性的“兑换”,这种“不花钱”的购物体验僭越了廉以用权的纪律红线。其三,“快递寄送”式腐败。相较于传统的“面对面”商品交易,“网购+快递”的行贿方式更容易隐匿收件人的真实身份,加上邮递隐私性密保功能日益加强,客观上为腐败行为加固了“保险”。相较于传统腐败,新型腐败通常会利用互联网渠道的便捷性、隐匿性来降低腐败被发现的概率,掩盖权钱交易的腐败事实,客观上增加了反腐败的难度。(四)腐败收益:从“不正当获利”转向“合法性获利”。“合法性获利”指的是腐败分子利用廉政法规存有的制度漏洞,试图在腐败的量刑空间和裁定标准上寻求最小的代价和成本,以达到“从轻处罚”甚至“不构成犯罪”的目的,掩盖腐败“不正当获利”的行为。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其一,基于“利益性”转换,由“违法利益”转为“合法利益”。这一做法最具代表性的是“洗钱”,企图利用股票期货、保险等来掩盖赃款动向,再以退保方式实现利益资金链的“合法”回流;通过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以签订个人资产的保密措施来隐藏真实来源,甚至通过“直播打赏”方式洗钱;通过给领导干部“专家咨询费”“培训费”“润笔费”等来为腐败获益披上“合法化”外衣。其二,基于“主体性”转换,由“直接参与”转为“幕后股东”。这一做法主要表现为“影子公司”,通过在企业经营环节安排亲朋好友充当“台前木偶”,以领导干部“退居幕后”的方式实现权力价值的变现与增值,实现“亦官亦商”的双重角色互换。其三,基于“方式性”转换,由“当期受贿”转为“延期受贿”。一些腐败分子为了能够“安全着陆”,在为企业主提供便利过程中为自己“提前筑巢”,退休后通过“人才引进”“专家顾问”方式参与企业管理,以双方不成文的“约定”来兑现腐败的“酬劳回报”,出现所谓的政商“旋转门”,这种台前维护清廉形象、背后巧用腐败的“受贿艺术”具有极强的迷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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