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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和取得的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拨付资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基础公益设施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草地、园地、四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三资”管理的核心是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村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依法依规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民主理财,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县级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乡镇党委、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与乡镇村账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共同负责村账乡代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村组财务清查、村组财务收支日常审计、村组专项资金审计、村组财务信访审计、村组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救灾财物发放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乡镇驻村领导和驻村干部对所驻村的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监管。
第五条县、乡两级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纳入乡镇、村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干部的任免、选拔、推优、奖励挂钩,确保考核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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