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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学习研讨发言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近期,我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青海等地考察时关于党纪学习教育重要指示精神,以及《条例》第十章、第十一章,对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认识、体会。
第一,在落实工作部署中践行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履职尽责、干事创业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推动党的工作和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要深入学习《条例》第十章,进一步增强遵守工作纪律的意识。一是担当作为,全力以赴拼经济、比发展、惠民生、保安全。干部敢于担当作为,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更是遵守工作纪律的体现。《条例》第一百三十条,也是“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等情形的处分。从中不难看出,党员干部是否遵守工作纪律,首先就是看是否担当作为。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积极面对工作中的困难问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成好每一项工作任务,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二是求真务实,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条例》针对党员、干部反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痒疯疾明确了处分规定,这次修订还特别增写了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处分规定。我们要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摒弃主观主义、功利主义和官本位思想,不折不扣抓好精文减会、规范督检考、改进调研作风、清理基层组织“滥挂牌”等为基层减负工作,勉励广大党员干部多做打基础、利长远、出实效、创实绩的事,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三是秉公用权,始终保持对全力的敬畏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守住权力关,始终保持对权力的敬畏感,坚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这一科学论断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也是对共产党人正确权力观的科学诠释。《条例》第十章增写了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行为的处分,充分体现了工作纪律对秉公用权的高标准、严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相关内容,正确认识我们手中权力的来源、权力的实质、权力的特征,自觉在党纪和法律约束下用权、在制度笼子里行权,把权力用在推动工作落实、解决群众困难、促进社会发展等党的事业上来,确保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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