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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的基本用法“其”是一个文言词语,在现代语中也经常用到。“其”的常见用法是用作第三人称代词,代指“他、她、它”或“他们、它们”;“他的、她的、它的”或“他们的、它们的”。在古汉语中也有用“其”指代第一人称或第二人称的,但现代语中一般不这样用。其次是用作指示代词,相当于“那”、“那个”、“那些”。还有用作副词、连词、助词等,因现在不常用,也就不说了。在现代语中,用“其”指代的好处在于,“其”是文言词语,语体色彩比较精练、庄重,多用于正式书面语中。在法院判决书中就经常用到。二、“其间”与“期间”“其间”是由“其”和“间”两个词构成的短语,作时间状语。这里的“其”就是上文中讲的第二种意思,作指示代词,相当于 “那”;“间”就是指“期间”的意思。在使用时,“其间”前面总有一段关于时间的叙述,“其间”承上表示“这段时间里”或“那段时间里”。“其间”可以用作时间状语,独立成句,前面不加其他修饰词语。例如,鲁迅先生的《一件小事》:“我从乡下跑到京城里,一转眼已经六年了。其间耳闻目睹的所谓国家大事,算起来也很不少。”这里的“其间”就是指“那六年时间里”。“其”除表示时间概念外,还可以表示空间概念,在此就不赘述了。“期间”是一个表时间的名词,不能单独作状语,在使用时必须在前面加上修饰成分。如“鉴定期间”“庭审期间”“人代会期间”。而现在有些裁判文书或新闻报道中,将“其间”与“期间”用混了,经常把“其间”误写成“期间”。例如:“2015年11月21日,某某法院裁定将该案再审。期间,张某、邵某提出撤诉申请……”,这里的“期间”应为“其间”,指“法院裁定将该案再审的这段时间”。再如《北京晚报》一则新闻“……永昌街道工作人员继续就合同纠纷开展法律宣传。期间,少数不法分子再次煽动聚集群众300余人……”;《搜狐新闻》一则报道“1988年,海南自治州委被撤销,建立海南省。期间,朱某国到中央党校培训班学习……”,这两段话中的“期间”均应为“其间”。三、“其”是“其”的“其”由于“其”字有简洁、庄重的语体色彩,在裁判文书中也经常使用,多用于判决书中对案件事实的叙述或说理中。比如:“被告人陈某平、李某珍、安某侠、李某彩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句话中的“其”指代“他们的”,即指被告人陈某平、李某珍、安某侠、李某彩,用“其”指代使行文简洁庄重、不重复累赘。然而,如果在一篇判决书中“其”字有多种指代,用的不好就会产生指代不明,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和歧义。例如:“公司决定在年度考核奖励之外提取20万元奖励在与某公司诉讼中的有功人员。被告人徐某生、黄某宇从中领取了奖金。2006年5月,其又以打赢官司为由私自决定再发20万元奖金,其于同年7月21日从某财富证券账户转款20万元到其账户”。这里的“其”是指徐某生、黄某宇二人中的一人还是指他们两个人,指代不明。所以在裁判文书写作中,当“其”字有多种称代时,就不宜笼统用“其”指代,而应直接用被指代人或物的名称,以避免指代不明。四、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其”的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句话比较长,它的本意是要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的条款。而在“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责任”之前加上一个“其”字,意思就完全变了。这里的“其”是“他的”意思,根据上下文义,“其”指代的是“对方”,就变成了“免除或者限制对方责任”,而不是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这与条文所要表达的本意正好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有关劳动合同无效条款第二项表述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里用“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而不用“其”指代,就不会产生歧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项也有类似的表述。建议合同法在下次修订时,借鉴劳动合同法的表述方法,删除条款中的“其”字,或用“自己”代替,以避免指代不明,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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