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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学校)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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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学校)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xx)《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39—87)《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永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冷水滩区、零陵区和永州经开区。本市行政管辖的县、管理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住宅小区,是指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本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开发的小区;本办法所指配套学校,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者(以下简称开发者)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基础教育设施。

第四条发改、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房产、消防、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职能分工,互相配合、共同监督管理配套学校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必要时,应建立配套学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配套学校应与住宅小区首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开发者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配套学校视同政府投资建设行为,配套学校建设同等享受政府投资建设学校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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