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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责和运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活动原则和运行规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目标的重要体制机制。宪法通过后,我国先后制定人大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地方各级人大相继制定了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和工作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建立起一套科学严密、运转协调、务实高效的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下面,结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具体做法,笔者就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责及其运作机制,讲几点个人的粗浅的认识和看法,以便同大家共同探讨交流。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
从法理上讲,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关。为了确保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在正确的轨道上进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向本级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地方人大有权罢免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从权力范围上看,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情形和范围都有明确的宪法规定。例如,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四个方面的权力和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可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常委会的组成、产生和任期
省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县区人大常委会由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从同级人大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丧失代表资格,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也相应终止。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员数额不等,实行差额选举。依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从实践看一般县级为25名,市级为40名,省级为65名。 同时为了保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权力回避”原则,即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员当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辞去原有职务;如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被选举或任命担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应当同时辞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相同,但两者任期的起止时间不同。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这就是说,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人大任期即告结束,而上届人大常委会的任期要延续到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产生为止。在这一段时间内,如果本区域范围内社会政治生活中出现必须由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常委会依然可以正常行使职权。
(三)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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