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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共产党建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开启新征程的关键之年。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央审时度势,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认真贯彻落實税收法定要求、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成为当前税法学界研究的重点领域。为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对税收体制改革要求,学术界在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直接税体系、税收征管改革等领域展开了深入研究。本文梳理了 2021 年度税法学界的主要理论研究成果,总结了税法学界研究成果的主要观点和理论贡献,以期为促进税法理论研究的繁荣,推动税收体制改革贡献应有的力量。
一、税法总论研究
(一)税法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是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权力滥用,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刘剑文等[1]认为税收立法质量问题是推进税收法定原则理论发展、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关键,通过分析我国税收立法的进程与体系、立法路径、税法文本,指出税收法律文本应当体系协调融合、结构逻辑合理、语言明确统一,税收法律制度应具有科学性、回应性、前瞻性和价值性,建议从保证立法质量,健全税收立法体制,提高税收立法技术,保障税收立法程序四个方面进行调整,建立结构完善清晰、文本规范的税法体系。
何锦前等[2]指出我国目前存在税收法定原则不能指导税收司法实践的问题,因此可以借鉴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经验,从三个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构成进行深层解释,提出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化需在适用范畴向司法化扩展、在价值上注重实质、程度上向相对法定松动。
实质课税原则
任超等[3]以“建伟案”为例,论证了当民事交易的形式和实质不一致时,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实质课税原则,采用经济的实质主义的解释逻辑,以交易实质认定应税事实。化解实质课税原则与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既要尊重民法上的交易自由,也要以法治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
袁杨[4]通过对实质课税原则在司法案例中的应用进行分析,指出过度强调实质课税原则可能破坏税收制度在形式上的法定性和正当性,为避免税收执法以实质课税为名滥用权力,应当对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制。
(二)税权划分与地方税体系
张斌[5]指出,在新发展阶段建设地方税体系,应从优化税费立法权配置、加强公共服务与地方税的联系、发展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收入划分方式和建立适应城市群发展的跨区域公共服务的创新型供给机制入手,推进与税制改革相协调的地方税体系建设。
郭维真等[6]指出确立地方主体税种可以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提升地方治理能力。因此,完善央地财政关系、健全地方税体系需要以税源重塑地方税体系,确立地方主体税种。应从我国整体税制改革出发,实现财产税、所得税、消费税领域的税种地方化。
于淼[7]认为在当今地方财政收入日渐萎缩的背景下,需要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他建议将税收法定划分为形式法定与实质法定,以实质的税收法定为原则,采用专门决定式授权立法,严格限制税收立法的转授权,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实现中央与地方税权配置的最优状态。
李俊英[8]指出,地方税职能失效的直接原因是地方税体系缺乏主体税种,体制根源在于中央与地方分税规则不稳定。提升我国地方税治理效能,需要坚持补充性原则,通过地方税与共享税、转移支付协同并举以增强地方财力,构建差异化地方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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