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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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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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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2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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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

2

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考核办法

16

 

 

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客观、公正、全面评价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增强聘用制书记员责任担当意识、争先领先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升聘用制书记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保障审判执行主业,根据《江苏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管理权限

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使用管理的双 重考核管理模式,由政治处和聘用制书记员所在部门、办公室(审管办)、院监察室共同组织实施。聘用制书记员日常使用管理由所在部门具体负责。

二、考核管理内容

实行百分考核制,考核管理主要包括工作业绩(xx )、质量效率(xx )、工作态度(xx )、作风纪律(xx )四个部分。其中,“工作态度”、“作风纪律”考核项目不分岗位采取 相同的考核标准,“工作业绩”考核项目按所在岗位分类考核。另按特殊情形给予加减分,汇总得出个人考核分。本办法为 指导性意见,业务部门中执行局、立案庭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质量效率的考核可结合所在部门考核办法综合评分, 报办公室(审管办)审核、汇总。

 

三、考核管理规定

()工作业绩(xx )

业务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由办公室(审管办)负责考核、汇总。综合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由所在部门负责考核,报政治处汇总。

1、业务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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