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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法适用指引》的通知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法适用指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司法局,省直有关部门法制机构: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司法厅编印了《行政处罚法适用指引》,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参照执行。湖北省司法厅2022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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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法适用指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司法局,省直有关部门法制机

: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

北省司法厅编印了《行政处罚法适用指引》,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参照执行。

湖北省司法厅

2022 4 20

 

 

行政处罚法适用指引

 

 

2021 1 22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或者“新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 2021 7 15 日施行。为切实做好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我们参考有关立法资料、著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司法部负责人答记者问等资料,借鉴广东、山东等省份做法,结合我省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法适用指引》,对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相关重点条款和重要内容进行解读,以帮助行

 

政执法人员学习、理解法律规定。实务操作中如有不同做法, 请遵照权威机关解释执行。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首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即:“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具有行政性、惩戒性、法定性、处分性、外部性等特征。对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没有明确列举的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可以根据此定义加以判断。

二、新增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新增列举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 类。

 

(一)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书面批评加以谴责和告诫,指出其违法行为,避免其再犯, 谴责程度比警告要重。需要注意的是,行政主体实施的通报

批评具有两种不同性质,一种属于行政处罚,适用于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一种属于内部惩戒,适用于违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践中需注意区分。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 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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