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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司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宏观目标,并列举出应当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类型。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刑事判决有 45 件
(截止到 2021 年 5 月 8 日),远少于民事
判决书,并且说理粗疏,一般表现为“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判决如下” 的简易表达①,并未充分展开说理。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从学理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场域与方式进行深入剖析,破除刑事裁判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思维障碍,架构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刑事裁判论证起点、说理性、约束性标准之
间的内在关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价值体系的一部分,是具有广泛共识性基础的社會主义法治理念的一部分,它具有价值的本质属性与一般规律,因而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刑事司法适用需要在价值与司法的关系框架内予以定义与呈现。本文将从刑法规范评价的内在规定性出发深入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机制。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场域
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场域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价值在刑事司法适用中的场域,毕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属于价值的一种概念,需要在价值与司法的内在关系范畴中去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规律与特性。价值与司法的关系问题又牵涉一个古老而始终没有得到共识的问题:价值与事实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传统理论一般体现为形式推理为主、实质推理为辅的刑事司法方法,但问题
在于,价值与事实在刑法规范评价中的关系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自圆其说的解释,价值发挥作用的根源、空间、地位、机制等并没有得到清晰的定位。对该问题的回答不能浮于司法适用形式推理为主、实质推理为辅的表面,而要溯源至法律规范评价的本质中去寻找。
(一)价值的司法适用定位与法律方法概观
概念法学与三段论推理
概念法学在十九世纪德国法学中占据重 要地位,概念法学与体系思想息息相关,认为法律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个体系呈现为“概念金字塔”,其上位的一般概念可以演绎推理出下位的特殊概念。并且,现行法律体系是一个完整而无漏洞的法秩序, “这个法律可以包含所有可能的构成要件事实。”[1]作为完美的法律体系,被认为足以应对现实需要。加之在实证主义盛行的背景下,法律领域也倾向于将经验置于优先于价值的地位,他们认为价值是虚无的、无法证
实也不具有严格的逻辑必然性,因而拒绝将法律适用建立在价值评价基础之上。这种思想反映在刑法领域,李斯特和贝林开创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视为纯粹的 事实要件,认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与价值判断无涉。我国借鉴了苏联的四要件体 系,将行为机械分割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本质上是对事实判断的平面分割,然后根据法定违法阻却事由进行出罪判断,并没有为价值评价预留下合适空间。
在方法论上形成了司法适用的涵摄模式, 将小前提的案件事实涵摄于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之下推理出法律适用的结论。如果世界是整齐划一、规规整整地对应主体的认知,那么法律完全可以成为一种工具性存在,司法“自动售货机”不再是美谈,而是成真的事实。然而如哈特所言,法律概念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其核心语义是清晰的,但是边界地带可能是模糊不清的,构建一个全能的法律概念金字塔涵摄一切行为超出了人类的能力。考夫曼认为,能否将“盐酸”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武器”既不在形式也不在实
质,“而在于法律扩大的程度:数字概念—— 明确的字面含义——可能的词语含义—— 法律目的——类比\反向推论——法官自由续造法律。”[2]也就是说,即便在客观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法律适用并非明确无误没有争议,并非如传统逻辑之三段论推理那般精确和确定,而是有一个概念间的类比环节,能否将其归为同一类,还事关法律目的与法官的选择。
中间道路:局部承认价值判断
在新康德主义思潮影响下,价值开始介入法学领域。拉德布鲁赫从“存在”和“应然”二元区分中建立起他的法哲学体系,并认为法是涉及价值的现实的概念,法学的任务就是把法与价值相连,价值、意义和目的才是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这一思路激活了法律适用中的价值评价,刑法学界开始将规范与评价纳入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并非纯然评价中立的,而系具有评价的规范要素存在,”[3] 反对古典犯罪论仅进行事实判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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