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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案件查办经验材料范文材料合集(6篇)
第1篇
一、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程序。受理的意义在于它是初步核实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受理工作的好坏对于整个案件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受理不及时,就会延误时机,给违纪者制造伪证和隐匿证据提供机会;如果受理的不准确,就会使案件检查走弯路,就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效果。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二是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定为实施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四是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有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五是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受理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五种:一是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二是领导交办;三是有关机关移送;四是违纪者自述;五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
受理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书面形式,既有举报信或其其它线索材料;二是口头形式,即检举人或控告人用口头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情况的一种形式。工作人员应将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由反映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果反映人不愿公开姓名,应为其保密。口头形式中还有的是电话举报,接话人应认真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三是录音录像形式,指反映人用录音录像资料,将被反映人违纪事实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一种形式。受理材料的处理。对受理的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以下四种处理:一是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二是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三是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加注说明并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四是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应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案件受理程序卷宗质量规范:反映案件受理程序的资料在案卷归档时,属检查卷综合类档案资料,入卷材料包括案件来源材料和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材料指办案单位受理的检举、控告材料以及领导的签批意见,上级批办件或交办件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来源的资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归档。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以党员干部档案为依据,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包括被调查人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历、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等详细自然情况以及担任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同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初步核实是受理的继续和发展,是立案的依据和前提,既关系到违纪行为能否得到及时纠正,违纪主体能否得到纪律制裁,又关系到纪检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初步核实作为案件调查的准备阶段,大量的证据材料是在初步核实阶段收集的,初核中的任何疏漏和失误,往往会给案件调查和及时结案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案件调查的成效要靠初步核实来奠定基础。
初步核实的程序要求。初核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中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具体包括五个步骤:一是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实施初步核实的,办理初核手续。办理初核手续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二是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办理初核手续后,承办单位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核人员,成立核查组。核查组可由承办单位单独抽调人员组成,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组成,人员数量最低不少于两人。三是制定初步核实的方案。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核的依据、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核的方法和步骤以及注意事项等。四是实施初核。即通过走访群众、询问知情人、查阅文件、资料、帐目等搞清反映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分析判断过程。五是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报批。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应及时写出初核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初核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核查组成员必须在初核报告上签名,初核报告应交分管领导审批。
初步核实程序卷宗质量规范:初步核实程序归档时应反映在案件检查综合卷内,具体包括初核报告和初步核实呈报表或委托初核通知书等初核审批手续。初核报告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公文,它的作用就是为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对查否的问题予以澄清并了解违纪线索、对存在违纪行为不需立案的问题作出结论或为处理提供依据,是办案人员必须向组织出具的书面报告。
三、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核,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的意义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立案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前提,不经过立案就不能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也就是说没有经过立案任何触犯党纪政纪的问题都不会成为案件,也不能给予处分。二是立案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高度的党性原则以及与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的坚定信心和积极主动精神。三是立案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提供了合法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权,特别是一些带有约束力和制约作用的调查措施,如暂予扣留、封存非法财物、暂停被调查人职务,对被调查人实行“两规”、“两指”等,关系到被调查人的财产权益和民主权利,必须在决定立案并有立案依据后,才能采取实施。四是规定立案程序,有利于保护纪检监察对象,使其避免遭受无根据的查处和追究。由于多种原因,在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揭发材料中,有的与事实有出入,有些甚至可能是诬告,立案好比一把尺子,对没有达到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轻微违纪者,使其免受追究,对严重违纪违法者,予以立案调查,追究党政纪责任。五是规定立案程序,可以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象的发生。
立案的程序要求,即立案的工作步骤。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有关监察规章的规定,立案一般遵循五个程序:一是审查立案材料。立案材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受理的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经过初步核实后,所能确认违纪违法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违纪违法者党纪政纪责任的材料。审查立案材料的过程,就是确认有无违纪违法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违纪违法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过程。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报告是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责任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基本内容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呈报立案的党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三是审查批准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立案呈批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查违纪违法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违纪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作为案件立案调查的程序性活动。《立案呈批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办理立案报批手续,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党组织、党员违纪立案呈批表》或《监察机关立案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对违纪违法者的立案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经批准立案的党纪案件,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经批准立案的政纪案件,立案的监察机关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立案决定通知、通报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发出《立案决定书》,也可口头传达或电话通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碍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经批准立案后,可暂不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五是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制度。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是政纪案件立案的一项规定程序和重要制度。所谓备案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事项,记录在案,以备查考。所谓重要复杂案件主要指领导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案件、案情重要案件、社会影响大案件、典型案件,重要、复杂案件批准立案后,立案的监察机关应按要求填写《重要违纪问题立案备案表》,经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加盖本监察机关印章,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接受备案的领导机关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如果意见不一致由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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