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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发言:厘清“干预司法”的认识误区

研讨发言:厘清“干预司法”的认识误区厘清“干预司法”的认识误区  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近年来,为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我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为“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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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发言:厘清“干预司法”的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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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发言:厘清“干预司法”的认识误区

厘清“干预司法”的认识误区

  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近年来,为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我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为“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介绍了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况。实践证明,“三个规定”是防止司法权滥用、误用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在纠正司法不正之风、防范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过问干预案件现象尚未得到根治,司法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借支持司法的名义实施干预司法活动,甚至是插手司法活动的现象仍然存在,“三个规定”及有关细化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理解还存在一些误区,可能出现一些认识上的混淆。对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剖析、厘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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