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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查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分级负责、公开公正、有错必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被复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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