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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生环字[2022]51 号
SYCR-2022-25003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 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 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 年版)〉的通知》(湘环发〔2021〕19 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特制定《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 年版)》,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2 月 30 日
- 1 -
附件: 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 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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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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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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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 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擅自倾倒、堆放和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五)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建设的; (六)防治污染设施未按照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不停止生产的; (七)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或者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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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排放污 染物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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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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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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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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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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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标或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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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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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总量排放大 气污染物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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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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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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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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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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