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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
本规则所指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诉求,主要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的事项;其他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
除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外,不适用信访程序的其他法定途径,属于行政程序处理和依法履行职责范畴,主要包括: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国家赔偿、行政补偿、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申诉、复查(复核、复审、复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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