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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生态下诉源治理的善治程式

【课程讲稿】论数字生态下诉源治理的善治程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这为作为一项与诉讼制度共生的社会治理手段的诉源治理赋予了数字化的新内涵。诉源治理既要面对类似于诉讼爆炸等传统程序治理难题,又要应对诸如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所带来的社会冲击,因此能力不足、“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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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讲稿】论数字生态下诉源治理的善治程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这为作为一项与诉讼制度共生的社会治理手段的诉源治理赋予了数字化的新内涵。诉源治理既要面对类似于诉讼爆炸等传统程序治理难题,又要应对诸如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所带来的社会冲击,因此能力不足、急功近利等问题的出现在所难免。司法机关长期居于诉源治理的主导地位, 在数字生态下面对纷乱庞杂的双重压力,极易受到社会效果导向的影响,表现出过度积极的超能动主义生态:一方面,希望最大限度地将纠纷阻截在司法程序之外,主动引导纠纷主体采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且对于已经进入诉讼中的纠纷仍强调程序回转,过度依赖调解机制;另一方面,不能灵活利用线上纠纷解决平台助力诉源治理,在僵硬的使用过程中忽视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基于上述治理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 研究如何在数字生态下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实现社会层面的良法善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数字生态下诉源治理的老生

(一)传统意义上作为外观角色的诉源治理

 

2019 五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创新发展新时代下的枫桥经验,完善诉源治理机制,由此作为社会治理重要内容的诉源治理被正式提升到司法战略的高度在全国迅速铺开。在社会学意义上,纠纷dispute或争议,是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对抗行为。纠纷的发生,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的协调均衡状态或秩序被打破。”[1]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纠纷治理范式的探索早于司法程式的出现,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其有内在关

联:一是二者的内涵存有重叠,纠纷治理或称为纠纷解决机制的架构内在地包含了诉源治理,并且缺乏明确界限;二是二者的制度目标和治理效果高度重合,其制度工具和理念耦合度较高,传统纠纷治理披上司法的外衣摇身一变即可化身为诉源治理,故诉源治理只是作为纠纷解决的外观角色而存在的。尽管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传统意义上的诉源治理基本可以与纠纷治理画等号,但在进入诉讼阶段之前,二者的边界都处于未知状态。因为纠纷最终是否会进入到诉讼中要根据客观情况作出判断,而且当事人对此的态度也处于随机应变的状态,故诉源治理概念中涉诉的定義其实是一个模糊命题。这就要求传统意义上的诉源治

 

理不应仅仅局限于诉讼的源头,而应当是可能涉诉的源头。

(二)诉源治理的三重角色

诉源治理并非附属物,应当有其自身的独立角色, 治理并非主观及于客观并始终维系着自上而下姿态的单向过程,社会治理应当区分为自治和他治两个维度, 作为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社会治理要通过有效的他治来培育自治”[2]。诉源治理的角色亦可区分为客观自治和主观他治两个层面,以管理者角度为主观视角, 以被管理者角度为客观视角,根据所处阶段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种角色。

第一,客观私权角色。客观私权角色站位于纠纷的产生环节,因为利益恒定状态的维持与个体差异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纠纷不可避免,并且会以多种形式向外爆发。源于社会群体内部隐形的利益分配规则和群际关系,无论法治社会的进程如何,某种程度上就像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产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差序格局下的社会治理始终保留着私权的领地[3]。对治理者而言,公权力的强行规制到达自治层面后便无能为力,因为铁板一块差序格局的普遍性和广泛性特点,使其不得不将私权自治纳入社会治

 

理的大范畴中,所以在纠纷的产生端,诉源治理只能保持客观的私权自治角色,此为诉源治理的第一阶段。

第二,相对主观公权角色。纠纷产生后会很快脱离私权自治领域迅速进入发酵阶段。一方面,从客观视角看,纠纷主体基于当下的社会架构会主动寻求公权救济,从而开启诉源治理的第二阶段,即公权力的有限介入过程;另一方面,从主观视角看,在纠纷发酵阶段,治理者一般皆会以极其主动的姿态寻求介入,甚至表现出过强的能动性。但不可忽略的是,对于纠纷主体而言,因为公权力的介入往往需要纠纷主体付出成本,例如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甚至是面子成本, 故此阶段仍是一个效益衡量的过程,程序推进的指挥棒仍应掌握在被管理者手中,公权只能以相对有限的姿态介入,所以可将其定义为相对主观公权角色。

第三,绝对主观公权角色。当纠纷发酵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无能力处理时,便会进入诉源治理的第三阶段,也即诉讼阶段。此阶段的特点以绝对的公权力为主导,尤其在纠问式诉讼程序中,纠纷各方表达自身诉求都会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但是诉讼阶段的诉源治理依旧在诉前和诉中设置了程序回转环节,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则诉源治理即可借助调解

 

的形式完成治理目标。当然,任何程序的运行和回转都需要在司法公权力的严密监视下进行。

(三)数权法下诉源治理的三端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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