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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党课讲稿:中国共产党廉洁纪律建设的百年演进及经验
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风廉政建设与党的廉洁纪律有着密切联系,党的廉洁纪律能够引导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方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成果能够丰富和发展党的廉洁纪律。党自成立以来,为增强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保持党的纯洁性、加强党的凝聚力,建立清正廉洁的党内政治生态,非常重视廉洁纪律建设。根据马列主义的廉政思想,党结合党内和国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有关廉洁纪律的规定、条例和准则等,要求党员干部按照各项廉洁纪律开展工作,规范日常行为。百年来,党的廉洁纪律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促进党的廉政建设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一、马列主义的政治学说包含丰富的廉政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指导世界共产主义运动时强调,无产阶级政党要制定严格的廉政措施,促进党内人员廉洁奉公。列宁在领导俄共(布)开展无产阶级革命和苏维埃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也提出了很多关于廉政的思想。马列主义的廉政思想为中国共产党的廉洁纪律建设提供了基本的遵循。
18xx年x月,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分析了巴黎公社实施的廉政措施。由于巴黎公社的公职人员都是普选产生的,他们的工作要向选民负责,他们也不能拥有任何的特权,所以马克思认为,“如果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那是最违背公社精神不过的”。如果根据人们的社会等级授予他们相应的政府职务,那么他们的职务获取是不公正的,社会中的民众也难以有效制约他们的权力。马克思还介绍了巴黎公社的公职人员的薪酬,他指出:“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巴黎公社取消了高薪制,任何公职人员也不能享有薪酬之外的特权。这种薪酬制度有助于建立公社的公职人员的平等经济关系,缩小他们与工人的贫富差距,也能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官职谋取丰厚的物质利益。巴黎公社经常向社会民众公布自己的言行和缺点,公社的各级领导人还经常参加选民大会,向选民汇报工作,听取他们的批评和建议。巴黎公社制定了群众信访制度,也建立了群众监察委员会,所以马克思认为公社的公职人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对公社公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能促进公职人员按照社会民众的意
志行使权力,自觉维护和增加社会民众的利益。恩格斯认为,工人阶级为了维护刚获得的统治权,既要废除以前的官僚机构,也要“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工人阶级的政权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罢免滥用职权的、以权谋私的公职人员,能够增强该政权的合法程度。18xx年x月,恩格斯在写给马克思的信中指出,当党内的“各种腐朽分子和好虚荣的分子可以毫无阻碍地大出风头的时候,就该抛弃掩饰和调和的政策,只要有必要,即使发生争论和吵闹也不怕”。所以无产阶级政党为保持革命性和战斗力,应当敢于跟党内的腐败分子作斗争,确保党内人员的行为不损害党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职人员的普选制、工人工资制、监督制、罢免制和惩戒制,能够促使公职人员产生廉政的心理,规范他们行使权力,有效地预防和纠正他们的腐败行为。
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廉政思想的基本原理,结合俄国革命和苏维埃政权的社会主义建设实际情况,提出了新的廉政学说。列宁认为,俄共(布)“只要有贪污受贿这种现象,只要有贪污受贿的可能,就谈不上政治。在这种情况下甚至连搞政治的门径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搞政治,因为一切措施都会落空,不会产生任何结果”。列宁实际上指出了xx党员的贪污受贿行为会对党的事业造成严重危害,所以xx的党员应当廉洁自律。为了加强反腐败的力度,他在19xx年明确主张:“必须立即神速地提出一项关于惩治贿赂行为(受贿、行贿、串通贿赂,以及诸如此类的行为)的法案,贪污者起码要判十年徒刑,并强迫劳动十年。”列宁认为只有制定相关的法案,才能为贿赂行为的定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对贿赂行为惩治力度。随后,苏维埃政权也制定了很多关于反腐败的法律。为了加强对法律执行的检查与监督,1920年2月,苏维埃政权在列宁的领导下建立了工农检查院,审查党内人员是否存在各种贿赂行为。他也主张要“经过极严格的考核来挑选工农检查院的职员”。工农检查院的候选人获得几名党员的推荐之后,还要参加专门的考试;只有通过考试的候选人才能担任该院的职员。这种遴选程序既能保证工农检查院的职员具有较好的党内认同基础,也能确保职员掌握必要的监察知识,顺利开展党内的反腐败工作。19xx年x月,俄共(布)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独自审查党内人员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和滥用职权的现象。随后,苏维埃政权将工农检查院与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进一步增强对党内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
列宁主张既要严厉惩罚腐败党员,也要严厉惩治包庇腐败党员的行为。例如,当他在19xx年得知莫斯科委员会包庇应判处绞刑的党员时,他非常愤怒,并且“宣布给包庇共产党员(包庇的方式是成立特别委员会)的莫斯科委员会以严重警告处分”。为了确保党内人员了解和执行反腐败的法律,列宁经常对党员干部开展廉洁从政的教育,并且告诫他们不能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如果出现腐败行为,“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加倍严厉”。列宁主张制定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监察和审判腐败案件的机构、提升反腐败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禁止包庇腐败行为、加强党内人员的廉政教育,既能从国家制度的层面加强反腐败的力度,也能从思想政治上增强党内人员的廉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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